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中国澳洲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许多中国的企业和个人想到澳洲去经商。到澳大利亚经商,一般需购买澳大利亚公司股票,接受澳大利亚公司股份,在澳大利亚设立公司或与澳大利亚公司打交道;这些均需对澳大利亚公司制度及中澳公司制度之异同有所了解。本文旨在对有关澳大利亚公司制度及中澳公司制度作一简单分析比较。

一、澳大利亚商业及公司法律框架
澳大利亚政府鼓励符合澳大利亚社会需求的外商投资,包括私人外商投资的扩大、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及出口型企业的投资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
澳大利亚对外商到澳投资的管理机构是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规范外商到澳投资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外商收购接管法”、“外商收购接管实施细则”。
澳大利亚对商业及公司的管理机构主要是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澳大利亚公司和证券咨询委员会,澳大利亚国会公司和证券联合委员会,澳大利亚公司和证券专家组,澳大利亚公司审计员和清算人惩戒委员会,澳大利亚会计标准委员会和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委员会。
规范澳大利亚商业及公司的主要法律法规有澳大利亚公司法、合同法、贸易行为法、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税法、信用法、保险法、雇佣法、侵权法、刑法等。

二、澳大利亚公司管理理念和实践
1、澳大利亚公司管理理念
公司管理是指公司权力、公司责任和公司管理的依据及公司管理者的标准。
澳大利亚公司管理的基本理念是:公司经理有很大权力处置他人的金钱——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公司股票持有人提供的投资基金;该权力伴随了欺诈和不当管理的机会。澳大利亚法律对董事的诱惑地位和股东的易受害性规定了董事的严格的受托人职责和法定职责。公司管理理念的核心考虑之一就是:一方面让公司董事管理公司业务,另一方面让公司股东作为财产所有人保持对公司适当控制,并使这两方面获得适当平衡。

2、澳大利亚公司管理实践
澳大利亚公司管理依据的标准是公司内部管理规则。该管理规则可以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可替换规则或公司宪法(即章程,下同),或可替换规则和公司宪法的结合。
澳大利亚公司的董事会代表了公司的思维和意愿。除了公司法或公司宪法明确要求需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事务外,公司董事会可独立行使公司所有管理权力。董事会管理权力源于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也可行使监督功能。但有时董事就是经理(执行董事),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大为下降;所以,澳大利亚公司引入了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和独立审计师机制。另外,澳大利亚已将其股票交易市场作为公司管理的一个重要纪律及惩戒场所。澳大利亚投资和财务服务协会发表了一个指导报告,推荐上市公司照此进行公司管理实践。

三、澳大利亚规范公司和董事的主要法律规定
1、澳大利亚公司的基本分类
澳大利亚公司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独营公司和公营公司。
换一种分类标准,澳大利亚公司也可分为四种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无责任公司。
独营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具有股本金的无限责任公司,且其非雇员股东数不超过50个,股份转让权有限制,公司证券禁止向公众认购出售,禁止吸收公众存款,禁止做任何应出具证券认购发起书的事务。
非独营公司的公司均为公营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专为贸易活动而设立的公司。
保证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为非盈利活动而设立的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
无责任公司是仅以采矿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公司对其债务不负责任。
所有澳大利亚公司均为法人实体。

2、澳大利亚规范公司的主要法律规定
澳大利亚规范公司的主要法律规定有公司法,与公司有关的案例法,公司规则,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公司豁免、变更的规定及指南,公司财务标准,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
澳大利亚公司法中具有澳大利亚公司组成、外国公司在澳大利亚登记等规定,澳大利亚公司法也具有公司资金募集、公司管理、公司重组、公司接管、公司清算和公司解散等规定。
与公司有关的案例法可作为对公司法中未规定事项的补充法规和对公司法条款的有效司法解释。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对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的设立作了规定并授权其对公司法进行行政管理以及对公司行为和证券及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管理。

3、规范澳大利亚公司董事职责的主要法律规定
规范澳大利亚公司董事职责的主要法律规定源于澳大利亚公司法。公司董事主要有下列职责规范:
(1)履行董事职责时谨慎、勤勉;
(2)行为诚实信用;
(3)不滥用公司职权;
(4)不滥用公司信息;
(5)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有实质性冲突时须通知其他董事;
(6)公营公司董事的表决权和在场权的限制(董事的实质性个人利益在董事会上讨论或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在场);
(7)防止公司资不抵债后的贸易行为。违反这些职责规范的后果可能是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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