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商标注册类别申请资格等细节详细介绍

  一、澳大利亚商标注册概要

  1.澳大利亚作为英联邦国家,其商标法律制度秉承英国法律,深受英国商标法律的影响,明显带有英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烙印。随着英国商标法的修订,澳大利亚也在1994年对其最早颁布的1955年商际法进行了修订。1995年,澳大利亚再次对商标法进行修订。1995年商标法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同时1955年商标法和1994年商标法废止。

  2.澳大利亚目前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兼顾使用在先,或者说以注册在先原则为主,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辅。

  3.澳大利亚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立体商标、气味商标和声响商标的注册申请。

  4.澳大利亚采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5.澳大利亚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包括:字母、文字、姓名、签字、数字、图形、印记、标签、签条、包装外观、形状、颜色、声音或者气味。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一)相对禁用要素

  1.对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直接叙述性的或者表示赞美的标志;

  2.当用于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时,该标志中的含义可能造成欺骗或混淆;

  3.规定性标志或者由规定性标志构成,比如:“专利”,“取得专利的”等;

  4.与在先申请的或者已经注册商标冲突的标志。

  (二)绝对禁用要素

  1.含有丑恶可耻的东西或由此构成的标志;

  2.该标志的使用将会违背法律;

  3.仅由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制造时间/提供服务时间,或其他特点构成的标志。

  四、申请人资格

  1.正在使用或者打算使用在某种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的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公司、非公司性质团体、托拉斯、政治团体。

  2.已经授权或者打算授权他人使用商标的,或者打算转让商标的自然人、公司、非公司性质团体、托拉斯、政治团体。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1.澳大利亚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书:可以由澳大利亚律师或代理人起草或者从澳大利亚商标局网站下载空白格式,无须申请人签字。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公司名称)、住址(或公司地址)、国籍、商标种类(普通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具体指定的项目名称;商标图样一份(大小一般不超过8cmx8cm),若商标中带有非英文文字,应提供音译和其含义的英文译文。

  (2)声响商标申请需要提供该声响的录音磁带。

  (3)立体商标申请需要提供该立体商标的实际样品。

  (4)若商标中带有颜色、气味、形状、声响、包装外观,或者由此构成,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对这些特点提供简明精确的文字描述。

  (5)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没有公证或者认证的要求。

  (6)若声明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正式声明或者在提交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优先权声明,并提供前一申请的所在国名称,申请日、申请号。在澳大利亚提交的申请涉及商品或服务范围超过本国的申请中指定的部分可以享受优先权日。一般声明优先权无须提供任何文件,但澳大利亚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证明的本国早先申请文件及其英译文。

  3.一件商标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具体的国际通用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规范填写,不可使用大类名称或者不明确的描述。

  4.一件商标申请可以在提交以后进行分割,分割申请日与原始申请日相同。在申请日起6个月内,原始申请被接受注册前,申请人可以将原来商标的一部分重新申请注册,指定商或服务可以原来的全部,也可以是一部分。如果分割申请的商标与原始申请相同的话,在商标获得公告前,可以指定部分商品或服务提交分割申请。如果是商标没有改变,但指定商或服务是原始申请中排除的那部分,商标公告前提交的分割申请必须于排除商决定作出的1个月内提交;公告后提交的分割申请则必须是原始申请注册前,排除商品决定作出的1个月内提交。

  5.一件申请可以将近似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作为系列商标注册,只要系列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要求,在实质特点上近似,又存在非实质性的细微差别,如果是文字商标,应外观上基本相同,发音相同,且指定商品或服务类似。比如:SUPATONE和SUPER-TONE就是有效的系列商标。

  6.澳大利亚官方语言为英语。

  7.申请提交以后进入官方审查程序。一般自申请日起6个月左右官方将对申请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书。如果官方还有第二次或三次以上的审查意见书,则必须在申请人答复前次审查意见书后1个月内发出。商标注册申请一般规定在官方第一次审查意见书发出日起15个月内完成任何补正手续,达到可以被接受注册的条件。如果未能在15个月内完成官方要求的补正,则可以申请延期;最初6个月延期可以不声明理由,只须缴纳延期费用,6个月以后则必须提交声明书,阐明有说服力的理由才可以获准延期。通过审查被接受注册的商标申请通常在6个月内刊登在官方的《商标公告》上,注册费用也必须在这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否则商标注册申请自然失效。商标获得公告日起3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局将颁发商标注册证。

  六、商标的驳回

  1.当商标局审查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时发现如下情况将驳回申请:

  (1)商标中有某种特定标志,如澳大利亚国旗、国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标志等或与之近似标志的;

  (2)商标不能以图或文字方式表现出来的;

  (3)商标不能起到区分申请人商品或服务的作用的;

  (4)商标中含有或由丑恶可耻的标志构成,或者其使用将违反法律的;

  (5)商标或其中的标志带有的含义,或者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将欺骗公众或者很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

  (6)与在先注册的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

  2.克服由在先注册/申请商标导致驳回的途径:

  (1)限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删除相同/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而避免与在先注册/申请商标冲突;

  (2)与在先商标所有人谈判,设法令其修订商品或服务,或者出具同意书,或者撤销其商标,或者转让其商标。

  (3)提交两商标长期并存使用证据或者商标在先使用证据;

  (4)如在先商标已注册5年以上,可以基于假设其连续3年未使用而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之;

  (5)提出分割申请,让删除了冲突商品或服务的原始申请克服驳回;或者在原始申请提出6个月内,将两商标冲突的标志单独分割出来作为一件分割申请,从而使原始申请的商标克服在先商标。

  3.对商标局驳回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发出之日起21天内,向地区区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若对地区联邦法院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至联邦高等法院。

  七、商标的异议

  1.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为3个月,自商标公告日起计算;可以中请延期3个月提交异议。

  2.异议的理由可以是:

  (1)申请商标不能区分使用商品或服务来源;

  (2)申请商标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先使用并取得声誉的商标实质上相同或构成欺骗性近似;

  (3)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人不是商标的真正所有人。

  3.异议程序包括:

  (1)异议人提交异议书;

  (2)被异议人答辩;

  (3)异议人提交证据;

  (4)被异议人提交证据;

  (5)商标局审查官召开听证会;

  (6)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

  4.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地区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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